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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是否需要重新分割
添加时间:2022-04-19   点击:674

上海要账公司:房产是否需要重新分割

房产是否需要重新分割 原告王永芳,女,56岁,系某公司退休职员。   被告李思明,男,59岁,系某厂退休工人。  [案情]  2001年7月,原、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,到居住地某市A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,当时双方对于子女及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。  将位于A区A小区10号楼342室房产分割给被告,被告给原告110000元钱。民政部门按《婚姻登记管理条理》的有关规定,给原、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。原、被告拿到离婚证后,被告于2001年8月底将342室房让更为自己的名字。原、被告在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前半个月,在B区与他人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,购买坐落于B区某小区50号楼262室的房子,成交金额为130000元,原告当时交购房定金12000元,房产部门于2001年8月初给原告发了房产权证。原告以离婚后发现A区B小区一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为由,于2002年7月起诉到法院,要求分割此处住房。  在审理中:  原告诉称,双方由于感情不和于2001年7月初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,离婚后发现以被告名义在A区B小区购买的一处民政房屋没有分割,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。经与被告协商,未达成一致意见,故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  被告辩称,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,根据民政部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理》有关规定,原告无权提起诉讼。原告讲离婚后在B小区发现有一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这不是事实,购此房时用了原告的工龄年限,因此少拿了些钱,这件事原告是知道的,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对此房没有争议,这处房子在离婚时已经分割完了。离婚协议中女方财产归女方,男方财产归男方所有,其中包括了这所房子,不同意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。请求确认原告所要分割的该处房产归被告所有,并要求分割我们位于B区的共同房产。 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,对查明的事实出现了如下几种意见:  第一种意见认为:本案应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,重新分割原、被告离婚前位于A区B小区的那一处未分割的房产,因为该房产是原、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,原、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殊约定此房归一方所有,不管原、被告在离婚时是否对民政部门讲明了有几处房产,此房产应为原、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,现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分割此房产,关于被告所提分割在B区的房产问题,因此处房产是在双方离婚后才发给原告房产证,故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不应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。